比较亨利• 梅因、亚当斯、维纳格鲁道夫、布洛克等一众人的看法得出的两个结论,一是土地所有权的有无是封建社会的基本特征,为封建社会的中心组织,二是主人与农民的互相关系只是当然的现象,有土地者为主人,无土地而耕种他人的土地者为农民。仔细观察就可以看到这里的两个结论都是与我们观念中的奴隶社会特征完全不相符合的,反之以我们观念中的封建社会来比照,显然很合适,且不说第一点,第二点中的有土地者为主人,无土地而耕种他人的土地者为农民。这确实是封建社会的土地所有状况,显然在夏商周乃至春秋土地所有制的形式是奴隶完全没有土地,亦并非耕种他人的土地,而是完全隶属于奴隶主。
如果说上面还并没有对本书所涉及的实质内容做论述,下面这段话算是真正出卖了瞿老——在导论中我说的已经太多了,最后应当将所根据的主要文献说一下:殷商的甲骨文、殷墟发掘报告、周代金文、《易》、《尚书》、《毛诗》、《春秋》、《左传》、《公羊传》、《 梁传》、《国语》、《管子》、《晏子春秋》、《论语》、《孟子》、《史记》。 从瞿老所罗列的这些参考文献来看,这些文献的范围仅限于夏商周春秋等时代,以这些参考文献来研究发生在其后的我们观念中的“封建社会”显然是不合适的,这些描述我们观念中的奴隶社会的史料是无法预言后面的秦汉,更勿论唐宋元明清了。从这里来看似乎瞿老要研究的是我们常理的“中国奴隶社会”,然而在上面对土地所有权和主人与农民的关系来看,又似乎是在说我们常理的“中国封建社会”。究竟是在哪里出了问题?难道是瞿老犯了大错误?还是自己才疏学浅以至于没有理解?这些问题刺激我继续往下看,希望能在下文的具体的分析中找到我所需要的答案。
这里提到了“秦以来宗法社会的色彩多而封建社会的色彩少”这么一句话,很明显地显现了这里地以及作为本书书名的“封建社会”实乃一定时期国家的一种特征,而与并列的还有“宗法社会”这个特征,那么作者对书名的考究应在于秦以前的国家的“封建社会”特征多于“宗法社会”,于是冠以封建社会,而秦以后的各个朝代,因为“宗法社会”的特征表现多于其“封建社会”的特性,这应该为作者对书名安排的本意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