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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中学业水平测试考试说明

时间:2011/10/4 点击:

  核心提示:从2004级普通高中学生起,山东省实行学业水平考试制度,不再进行毕业会考。作为高中新课改试点省之一,山东省教育厅近日正式颁发《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学业水平考试实行学籍、考...

从2004级普通高中学生起,山东省实行学业水平考试制度,不再进行毕业会考。
    作为高中新课改试点省之一,山东省教育厅近日正式颁发《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学业水平考试实行学籍、考籍一体化管理。学生在学籍注册的同时,即取得考籍和参加学业水平考试资格。
    学业水平考试每学年组织两次,时间在每学年上下学期结束前3周进行,每次开考的科目为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和信息技术的必修课程(语文、数学、外语3个学科学业水平考试的组织形式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决定),学生应在修习必修课程基本结束即第二学年第二学期末参加第一次考试。学生可自主选择参加考试科目。
    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按照A、B、C、D四个等第和实际分数记录。成绩达到试题总分数的90%(其中思想政治、语文达到85%)及其以上者,记录等第A,达到75%至89%记录等第B,达到60%~74%记录等第C,59%及其以下记录等第D,D为不合格等第。成绩为“C”、“D”等第的学生在校期间可以重复参加同一科目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按高的一次记录,但最高记录等第为“B”。考试成绩为C等第,申请重考的学生,应当承担试题费用(信息技术为技术支持费用)。内地西藏中学学生、新疆班及新疆在内地插班学生、外国留学生可适当降低合格分数要求。
    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全部合格,是学生获得高中毕业证书的必要条件之一。因有不合格科目而未能获得学业成绩合格证的学生,离校后允许参加两次考试(两年内),成绩合格发给学业成绩合格证;学校可核发其毕业证书,毕业证书的签发时间应为全部科目最后合格年度。


山东省教育厅下发关于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违纪作弊考生及工作人员处理办法的通知,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几十种违纪作弊行为均有处罚依据。 

省教育厅强调,加强学业水平考试考风考纪建设,必须坚决纠正过早分科、强制分科、文不授理、理不授文的违规教育教学行为。从今年起,凡出现严重违纪作弊的考点,是规范化学校的取消其称号,不是规范化学校的5年内不得申报。 

八种违纪行为取消该科成绩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的;未经批准在规定的座位以外参加考试的;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在考场或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考生作弊当次各科成绩无效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考试作弊,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其作弊行为记入本人《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和向高校提供的《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表》: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的;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传、接物品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其作弊行为记入本人《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和向高校提供的《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表》: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学业水平考试,是在校生的由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取消其考籍,其他人员由考试管理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考试管理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考试工作人员作弊严肃追究责任 

学业水平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停止其参加本次、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学业水平考试工作,并由考试管理机构或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考试安排的;提示、暗示或协助考生答题的;在监场过程中有擅离职守、为考生通风报信、睡觉、看书、与其他监考人员谈话等行为之一的;考生有违纪行为不予制止的;擅自将试题、答卷或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传递给他人的;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积分误差的;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停止其参加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由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或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不具备参加学业水平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利用监考或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指使、纵容或伙同他人作弊的;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擅自更改或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出现大规模雷同卷取消考点资格 

因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五分之一(含五分之一)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学业水平考试的资格。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学业水平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泄密,或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学业水平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青年报》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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