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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11/10/4 点击:

  核心提示: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省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和语文等十五个学科课程标准(实验)...

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省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和语文等十五个学科课程标准(实验)的通知》(教基〔2003〕6号)、《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分认定管理暂行规定〉等普通高中课程改革配套政策的通知》(鲁教基字〔2004〕1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学业水平考试”)是省级普通高中学生文化课学习水平考试,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基础教育处具体负责。       第三条  学业水平考试工作实行分工负责、分级管理。省教育厅负责制定学业水平考试的有关政策、规定,管理考籍,组织试题命制、进行命题研究和试卷分析等工作;市教育局负责建立学生考籍档案,处理考籍变更,组织考试、阅卷、统计等工作;县(市、区)教育局负责实施考试,协助市教育局进行考籍管理。   第二章  考籍注册       第四条  学业水平考试实行学籍、考籍一体化管理。学生在学籍注册的同时,即取得考籍和参加学业水平考试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须按《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学籍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同时,由学校按照统一要求,组织采集学生数码照相信息、通过程序录入采集学生其他信息。       第六条  学生信息(包括数码相片)采集结束后,学校须在当年10月25日前,交县(市、区)汇总,县(市、区)须在当年11月1日前交市审核,经审核无误后,由市统一进行技术处理,建立学生考籍档案,并于当年11月10日前将学生考籍档案(电子档案)报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同时抄送县(市、区)、学校。       第七条  学生获得学业水平考试考籍的同时即可获得学业水平考试准考证,准考证经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签章后塑封,由学校统一保管,学业水平考试时发给学生。准考证原则上使用到高中毕业,如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改,须按考籍变更有关条款进行。   第三章  考籍变更       第八条  普通高中学生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按《学籍管理条例》办理考籍变更手续。       (一)本省内转学:由转出学校出具学生个人《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市、县(市、区)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注销原考籍,同时出具《山东省高中学生转学介绍信》;接收学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重新注册考籍。       (二)转往外省、退学或死亡:由转出(原就读)学校和省、市、县(市、区)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注销考籍。如转往外省(市、区),还须按接收省(市、区)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三)由外省转入:学生需提供原就读学校出具的《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或《成长记录》,由转出省(市、区)相应考试管理机构提供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或会考成绩及学生已经获得的学分清单。上述资料经省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确认后,由市、县(市、区)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及转入学校办理接收手续,注册考籍后报省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       (四)休学、复学:学生休学,须由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备案,休学期间,保留原注册学号,复学后,随复学年级重新注册。       第九条  学生考籍一经变更,原注册学号作废,不得重新启用。考籍变更须由学校填写《考籍变更情况统计表》,报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审核批准。《考籍变更情况统计表》及《学生考试报名库》每年汇总两次。上半年5月20日以前及下半年11月20日以前由县(市、区)汇总,报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必须在每次考试前20天,将考籍变更情况处理结果及编排考场情况(电子档案)报省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并停止办理考籍变更手续,直到本次考试结束。       第十条  以下情况不能办理考籍变更:       (一)未进行过学籍注册的学生;       (二)不符合“学籍管理条例”规定的转学、休学、复学学生;       (三)在我省借读的外省学生。   第四章  学业水平考试标准、命题、考试       第十一条  学业水平考试每学年组织2次,时间在每学年上下学期结束前3周进行,每次开考的科目为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和信息技术的必修课程(语文、数学、外语三个学科学业水平考试的组织形式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决定)学生应在修习必修课程基本结束即第二学年第二学期末参加第一次考试。学生可自主选择参加考试科目。       第十二条  学业水平考试标准和考试纲要,由省教学研究室根据《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和语文等十五个学科课程标准(实验),结合我省教学实际制定,在教育厅网站发布。       第十三条  学业水平考试试题的命制和题库建设,由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省教学研究室共同负责。     命题的基本原则是,以普通高中课程改革方案和课程标准的基本要求为依据,适合模块教学特点,难易适度,从促进学生全面、主动、健康发展的目标出发,强调对学生所学知识的考查和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考查。建立并逐步完善学业水平考试题库和水平考试试题审评制度,逐步实现学业水平考试的标准化。       第十四条  各市按照《学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管理细则》组织考试工作。       第十五条  文化课学业水平考试考点,原则上设在条件较好的初中以上层次学校。市区和县城的普通高中之间要混编考场。地处农村,离城区较远的普通高中,可单设考点,校内混编考场。信息技术考试,原则上在本校设置考点。       第十六条  为保证学业水平考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考试过程中,省教育厅向各市派遣巡视员,各市向县、市派遣检查员。巡视员、检查员负责监督、检查市、县考试工作的组织、考务和考风考纪建设等工作。   第五章  评卷及成绩报告、记录、公布       第十七条  文化课考试科目的评卷工作以市为单位集中进行,信息技术考试判卷由省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集中进行。各市教育局应指派专门人员负责评卷工作的组织和管理,严格按照《学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管理细则》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评卷工作结束后,各地须将考试成绩进行统计,并在规定时间内将统计结果报省教育厅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汇总处理。       第十九条  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按照A、B、C、D四个等第和实际分数记录。成绩达到试题总分数的90%(其中思想政治、语文达到85%)及其以上者,记录等第A,达到75%至89%记录等第B,达到60%至74%记录等第C,59%及其以下记录等第D,D为不合格等第。成绩为“C”、“D”等第的学生在校期间可以重复参加同一科目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按高的一次记录,但最高记录等第为“B”。考试成绩为C等第,申请重考的学生,应当承担试题费用(信息技术为技术支持费用)。内地西藏中学学生、新疆班及新疆在内地插班学生、外国留学生可适当降低合格分数要求,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经省教育厅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审核后公布。此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布学业水平考试成绩。     省、市要建立评估、分析制度,及时向学校提供有关资料,以利于指导教学,发挥学业水平考试的导向作用。   第六章  学业水平考试证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全部合格,是学生获得高中毕业证书的必要条件之一。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学分修习成绩均达到毕业要求,由省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发给《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成绩合格证》。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成绩合格证》由省教育厅统一印制,加盖山东省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公章后有效。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负责证书发放。   第七章  经费       第二十三条  要保证学业水平考试工作所需的的正常经费和必要设备。根据《山东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同意变更普通高中毕业会考收费项目的复函》(鲁财综〔2005〕10号)的规定,参加学业水平考试的学生须交纳考籍管理、水平考试合格审定费10元;学科考试报名费每科次5元。       第二十四条  学业水平考试费由市、县(市、区)教育部门负责收缴。考籍管理、水平考试合格审定费上交省财政专户,每年报送学生考籍档案的同时上交此款项;学科考试报名费,由市、县(市、区)留用,具体使用办法由市制定。       第二十五条  学业水平考试收费必须严格执行标准,任何地方不得随意提高,也不准搭车收费。所收款项要纳入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八章  奖惩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奖惩制度。每年考试结束后,省教育厅对全省学业水平考试工作进行总结分析,表扬先进,督促后进。定期表彰学业水平考试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七条  在学业水平考试工作中,如发生试题泄密、考场舞弊、监考人员违纪、考试纪律混乱等问题或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要追究责任,情节严重者,要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中学校和招收普通高中学生的高级中等职(专)业学校。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4级普通高中学生起实行。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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