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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11/10/4 点击:

  核心提示:《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省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和语文等十五个学科课程标...

《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省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和语文等十五个学科课程标准(实验)的通知》(教基〔2003〕6号)、《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分认定管理暂行规定〉等普通高中课程改革配套政策的通知》(鲁教基字〔2004〕1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学业水平考试”)是省级普通高中学生文化课学习水平考试,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基础教育处具体负责。
  第三条 学业水平考试工作实行分工负责、分级管理。省教育厅负责制定学业水平考试的有关政策、规定,管理考籍,组织试题命制、进行命题研究和试卷分析等工作;市教育局负责建立学生考籍档案,处理考籍变更,组织考试、阅卷、统计等工作;县(市、区)教育局负责实施考试,协助市教育局进行考籍管理。
  第二章 考籍注册
  第四条 学业水平考试实行学籍、考籍一体化管理。学生在学籍注册的同时,即取得考籍和参加学业水平考试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须按《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学籍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同时,由学校按照统一要求,组织采集学生数码照相信息、通过程序录入采集学生其他信息。
  第六条 学生信息(包括数码相片)采集结束后,学校须在当年10月25日前,交县(市、区)汇总,县(市、区)须在当年11月1日前交市审核,经审核无误后,由市统一进行技术处理,建立学生考籍档案,并于当年11月10日前将学生考籍档案(电子档案)报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同时抄送县(市、区)、学校。
  第七条 学生获得学业水平考试考籍的同时即可获得学业水平考试准考证,准考证经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签章后塑封,由学校统一保管,学业水平考试时发给学生。准考证原则上使用到高中毕业,如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改,须按考籍变更有关条款进行。
  第三章 考籍变更
  第八条 普通高中学生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按《学籍管理条例》办理考籍变更手续。
  (一)本省内转学:由转出学校出具学生个人《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市、县(市、区)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注销原考籍,同时出具《山东省高中学生转学介绍信》;接收学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重新注册考籍。
  (二)转往外省、退学或死亡:由转出(原就读)学校和省、市、县(市、区)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注销考籍。如转往外省(市、区),还须按接收省(市、区)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三)由外省转入:学生需提供原就读学校出具的《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或《成长记录》,由转出省(市、区)相应考试管理机构提供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或会考成绩及学生已经获得的学分清单。上述资料经省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确认后,由市、县(市、区)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及转入学校办理接收手续,注册考籍后报省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
  (四)休学、复学:学生休学,须由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备案,休学期间,保留原注册学号,复学后,随复学年级重新注册。
  第九条 学生考籍一经变更,原注册学号作废,不得重新启用。考籍变更须由学校填写《考籍变更情况统计表》,报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审核批准。《考籍变更情况统计表》及《学生考试报名库》每年汇总两次。上半年5月20日以前及下半年11月20日以前由县(市、区)汇总,报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必须在每次考试前20天,将考籍变更情况处理结果及编排考场情况(电子档案)报省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并停止办理考籍变更手续,直到本次考试结束。
  第十条 以下情况不能办理考籍变更:
  (一)未进行过学籍注册的学生;
  (二)不符合“学籍管理条例”规定的转学、休学、复学学生;
  (三)在我省借读的外省学生。
  第四章 学业水平考试标准、命题、考试
  第十一条 学业水平考试每学年组织2次,时间在每学年上下学期结束前3周进行,每次开考的科目为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和信息技术的必修课程(语文、数学、外语三个学科学业水平考试的组织形式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决定)学生应在修习必修课程基本结束即第二学年第二学期末参加第一次考试。学生可自主选择参加考试科目。
  第十二条 学业水平考试标准和考试纲要,由省教学研究室根据《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和语文等十五个学科课程标准(实验),结合我省教学实际制定,在教育厅网站发布。
  第十三条 学业水平考试试题的命制和题库建设,由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省教学研究室共同负责。
  命题的基本原则是,以普通高中课程改革方案和课程标准的基本要求为依据,适合模块教学特点,难易适度,从促进学生全面、主动、健康发展的目标出发,强调对学生所学知识的考查和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考查。建立并逐步完善学业水平考试题库和水平考试试题审评制度,逐步实现学业水平考试的标准化。
  第十四条 各市按照《学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管理细则》组织考试工作。
  第十五条 文化课学业水平考试考点,原则上设在条件较好的初中以上层次学校。市区和县城的普通高中之间要混编考场。地处农村,离城区较远的普通高中,可单设考点,校内混编考场。信息技术考试,原则上在本校设置考点。
  第十六条 为保证学业水平考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考试过程中,省教育厅向各市派遣巡视员,各市向县、市派遣检查员。巡视员、检查员负责监督、检查市、县考试工作的组织、考务和考风考纪建设等工作。
  第五章 评卷及成绩报告、记录、公布
  第十七条 文化课考试科目的评卷工作以市为单位集中进行,信息技术考试判卷由省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集中进行。各市教育局应指派专门人员负责评卷工作的组织和管理,严格按照《学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管理细则》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评卷工作结束后,各地须将考试成绩进行统计,并在规定时间内将统计结果报省教育厅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汇总处理。
  第十九条 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按照A、B、C、D四个等第和实际分数记录。成绩达到试题总分数的90%(其中思想政治、语文达到85%)及其以上者,记录等第A,达到75%至89%记录等第B,达到60%至74%记录等第C,59%及其以下记录等第D,D为不合格等第。成绩为“C”、“D”等第的学生在校期间可以重复参加同一科目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按高的一次记录,但最高记录等第为“B”。考试成绩为C等第,申请重考的学生,应当承担试题费用(信息技术为技术支持费用)。内地西藏中学学生、新疆班及新疆在内地插班学生、外国留学生可适当降低合格分数要求,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经省教育厅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审核后公布。此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布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省、市要建立评估、分析制度,及时向学校提供有关资料,以利于指导教学,发挥学业水平考试的导向作用。
  第六章 学业水平考试证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全部合格,是学生获得高中毕业证书的必要条件之一。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学分修习成绩均达到毕业要求,由省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发给《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成绩合格证》。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成绩合格证》由省教育厅统一印制,加盖山东省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公章后有效。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负责证书发放。
  第七章 经费
  第二十三条 要保证学业水平考试工作所需的的正常经费和必要设备。根据《山东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同意变更普通高中毕业会考收费项目的复函》(鲁财综〔2005〕10号)的规定,参加学业水平考试的学生须交纳考籍管理、水平考试合格审定费10元;学科考试报名费每科次5元。
  第二十四条 学业水平考试费由市、县(市、区)教育部门负责收缴。考籍管理、水平考试合格审定费上交省财政专户,每年报送学生考籍档案的同时上交此款项;学科考试报名费,由市、县(市、区)留用,具体使用办法由市制定。
  第二十五条 学业水平考试收费必须严格执行标准,任何地方不得随意提高,也不准搭车收费。所收款项要纳入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八章 奖惩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奖惩制度。每年考试结束后,省教育厅对全省学业水平考试工作进行总结分析,表扬先进,督促后进。定期表彰学业水平考试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七条 在学业水平考试工作中,如发生试题泄密、考场舞弊、监考人员违纪、考试纪律混乱等问题或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要追究责任,情节严重者,要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中学校和招收普通高中学生的高级中等职(专)业学校。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4级普通高中学生起实行。 附件:1.学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管理细则        2.学业水平考试试题印刷、保管工作守则         3.学业水平考试违纪作弊考生及工作人员处理办法         4.学业水平考试主考职责         5.学业水平考试实施程序及监考人员守则         6.学业水平考试考生守则         7.学业水平考试学科评卷小组组长职责         8.学业水平考试评卷工作人员守则   附件1 学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管理细则 第一章  信息采集     第一条 学生信息采集,是学业水平考试的基础性工作。由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负责确定信息采集的内容要求,各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条  学生信息内容包括:注册学号、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出生年月、数码照片、入学成绩、政治面貌、家庭住址、父母(或监护人)姓名等。     第三条  学生信息通过程序录入、数码照相等方式采集。有关要求是: (一)学生注册学号由学校按上级规定的编码规则和编号区间指定给每一学生。注册学号共由12位数字组成。第1、2位为新生入学年号;第3、4位为市代码;第5、6位为县(市、区)代码;第7、8位为学校代码;第9-12位为学生序号。入学年号取入学年份的最后2位,如2004年入学年号即为04;市、县(市、区)代码由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提供;学生序号必须以校为单位从0001开始,依次下编,学生序号最大为9999。做到不重、不空、不漏、不错。 (二)入学成绩须按全县或全市统一规定的分值填写,以便统一比较。 (三)照片采用数码照相,照片的名称为学生的注册学号。     第四条  每年6月底以前,各地须将下学年度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报省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     第五条  县(市、区)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须在10月10前完成考籍管理、学业水平合格审定费收缴和学生信息录入、勘误等项工作。10月20日以前将学生信息库磁盘上报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同时上缴考籍管理、学业水平合格审定费。     第六条  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须在10月底以前,将学生信息库磁盘上报省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上缴考籍管理、学业水平合格审定费,同时核发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准考证。     第二章  考务管理     第七条  学业水平考试试题的印刷、保管须符合《学业水平考试试题印刷、保管工作守则》规定。学业水平考试试题启用前属国家机密,要采取措施,严防泄密。     第八条  各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须在规定时间持《试题领取通知单》到指定地点领取试题。要严格履行取题手续,专人专车,并请公安人员监护。护送人员不得在途中离开试题,不得外带任何非考务人员乘车。运送试题必须携带试题箱、袋和防雨、防火工具。     第九条  各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要按照省制定的保密室设置标准设立保密室,做到“四防”即防盗、防火、防水、防鼠。保密室要配备两名以上专门看管人员和材料员。看管试题人员和材料员必须政治上可靠,工作认真负责,无子女及亲属参加学业水平考试。     第十条  试题进入保密室后要有两名以上人员昼夜值班看管,保险柜钥匙由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同志保管,做到看守试题者不带钥匙,带钥匙者不准看守试题。     第十一条  县(市、区)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在每场考试开始前1小时,派材料员两人将试题送到考点保密室。试卷于每场考试结束后,立即送交县(市、区)保密室保密。试题、试卷不得在考点过夜。试题、试卷的分发交接要认真登记,严格履行手续。试题启用前,试卷密封后,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拆封。对玩忽职守,违犯纪律造成失密、泄密事故者,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学业水平考试以县(市、区)为考区,以高中学校或其他条件较好的初中以上层次学校为考点。实行考区负责人、考点主考和第一监考负责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负责人任考区主任,有关科室负责人任副主任,并请公安、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领导、组织管理本考区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及处理考试期间本考区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十三条  每考点设主考一人,副主考两人,由考区主任聘任。考点要设置六组一室:即保密组、保卫组、监考组、宣传组、信号组、后勤组和考务办公室;要抽调作风正派,工作认真,纪律性强的同志参加。主考要恪守《学业水平考试主考职责》。     第十四条  每个考点根据需要设若干考场,每一考场安排30名考生,实行单人、单桌、单行。考场应安全、安静、通风、采光条件好。室内除必备物品外,不得留有其他物品和字迹。     第十五条  监考人员由市或县(市、区)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负责抽调和培训。有本校考生的考点,本校教师不担任本考点监考。每个考场配备两名监考人员,每个考点要有适当数量的备用监考人员以备递补。不准当年有子女参加学业水平考试者担任监考员和考点工作人员。考场外设若干流动监考人员。     第十六条  考试期间,省教育厅向各市派遣巡视员,各市教育局向县(市、区)派遣检查员。     第十七条  考前一个月,学校要完成学生考试的报名工作,形成《学生考试报名库》。考前两周,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要按照规定要求,完成考点、考场的设置和编排,打印《考生考点考场座号通知单》(以下简称“座号通知单”)并于考前一周内发至学校。     第十八条  考试前两天,各考点要对监考人员集中动员、培训。学习有关文件、规定,明确监考任务、要求,宣布考试纪律,熟悉监考工作程序及考试时间、信号和试题、试卷的交接手续。     第十九条  考试前一天,考点组织张贴考场编号、考生座号、饮水处、厕所、卫生室、存车处等标志和考场分布示意图。划好禁区线,确立考生考前集合区。《学业水平考试考生守则》、《学业水平考试违纪作弊考生及工作人员处理办法》和考试科目时间表及有关注意事项等要张贴在醒目处。考场编号要注明考场和考生考试起止号码。在考点大门悬挂“山东省××××年×月学业水平考试××考点”横幅,在校院内要有相应的宣传标语。考生座号从第一列第一排贴起,依次向后贴满,再从第二列最后一张桌向前贴,呈“M”形排列。考生考试号、座号一律贴在桌子左上角。课桌之间的距离应大于80厘米,桌洞朝前排列,在考室门外放置一张课桌,备考生存放物品。考场使用前后,要认真进行清理,做到“五净”即桌洞净、墙壁净、黑板净、窗台净、地面净。     考点要准备草稿纸(八开白纸)、墨水、垫板、2B铅笔、橡皮和拆试题袋用的刀子以及密封试卷用的针、白线、铁夹、锥子和浆糊等。 第二十条  考试前一天下午,组织考生熟悉考点、考场。考点要利用广播、黑板报、张贴标语等形式,积极做好宣传工作。 第二十一条  考点要安排好考生生活,搞好饮食卫生。考点设饮水站,医药急救站。切实做好防暑、防火、防盗、防食物中毒、防破坏等安全保卫工作。 第二十二条  省、市派出的巡视员、检查员,于考试前一天下午对每个考点进行全面检查。 第二十三条  考试期间,除县(市、区)分管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的负责人,上级派遣的巡视员、检查员和考区、考点负责人可以到考场巡视和检查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考场。省、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派往县(市、区)的检查组,可直接向省、市反映情况,并有权处理考试中发生的特殊问题。考试结束后,各检查组要认真写出总结,在规定时间内分别报省、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考点负责人、监考人员和上级派遣的检查员、巡视员以及工作人员,分别佩戴不同的标志。 第二十四条  考试期间,省、市、县(市、区)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和考点要安排值班人员和值班电话。各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须在考试前将值班电话报省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     第二十五条  考试时间原则上定在每学年上下学期结束前3周,具体时间由省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确定。     第三章  评  卷     第二十六条  文化课考试科目的评卷工作以市为单位集中进行,信息技术考试判卷由省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集中进行。     第二十七条  各市教育局应成立由分管局长为组长的学业水平考试评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卷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市须成立分学科的评卷小组,每学科设组长1人,成员若干人。学科评卷组组长须由中学高级教师担任并恪守《学业水平考试学科评卷小组组长职责》(见附件7)。评卷人员由学校或教研室推荐,市学业水平考试评卷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聘任。评卷人员以本学科的高中教师和教研人员为主,具有本学科中学中、高级以上职称。评卷人员要遵守《学业水平考试评卷工作人员守则》(见附件8)。     第二十九条  除各学科评卷组外,学业水平考试评卷工作领导小组应设立评卷质量检查组,负责评卷质量的检查工作。对出现的评卷质量问题,检查小组要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评卷结束后,写出评卷质量分析报告,由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分别报送省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和省教研室。     第三十条  各学科评卷小组要认真学习掌握并严格执行《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未经省有关方面同意,不得擅自变更。 第三十一条  评卷地应切实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答卷要存放于加锁柜或安装有防盗门窗的室内,存放现场必须昼夜值班,每班值班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试卷应编写保密号码。试卷阅后当天收回,集中保管。各评卷小组要指定专人负责领取和送交试卷,避免差错。     第三十二条  非选择题评卷要符合以下要求:     (一)评分要贯彻“严格、公正、准确”的原则,采取流水作业法,评后进行同组交叉复核。作文题要两人共同评阅,取其平均分数。评阅过程中如有分歧,须经过讨论解决,不能统一时,由评卷组长仲裁或向上级请示后解决。     (二)非选择题只记得分,不记扣除的分数。在有错误的地方作单下划线记号;完全答错或未答的,在成绩栏记“0”。如发现答卷中有严重政治错误或雷同现象,需经集体讨论审定,确认后在错误或雷同处划双下划线记号,在试题成绩栏下划“×”号,同时另作记录。     (三)大题的得分,由评卷教师写在题首成绩栏内,并在题首相应位置签署姓名。大题中的小题得分,写在小题的番号上。评分一律用红色墨水(油墨)笔,记分数字必须工整、清楚。     (四)卷首成绩栏由复核教师负责填写。复核教师对每题的得分复核无误后,记入卷首各题成绩栏内,并签字。对错评、漏评的试题,复核组要进行纠正,并在改动的分数下签署姓名。     (五)累计总分时,必须首先校对题首和卷首的分数是否一致,要经过二次合计,确认无误后,用红色墨水(油墨)笔填入总分栏内,并在总分栏右侧签名。     (六)在评卷记分的整个过程中,各小组组长要随时检查本组教师的评卷情况,及时纠正偏差和调整评卷工作进度。     第三十三条  选择题阅卷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评卷前要培训阅卷工作人员,做好计算机、光电阅读器等设备的维护调试工作。     (二)编制阅卷软件,评卷前,阅卷软件须经过试运行。在正式阅卷时,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     (三)评卷工作人员的工作用笔为红色墨水(油墨)笔,不准携带其它笔、橡皮、磁盘等进入评卷场所。阅卷组应备有专用铅笔和橡皮,由专人保管。     (四)任何人不得修改答题卡的内容。对有问题的答题卡进行技术处理时,须两人以上同时在场;如需复制无法阅读的答题卡,须经主管人员批准,原答题卡保留备查。     (五)要建立完善的工作记录,由专人负责数据文件的管理。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拷贝数据文件。必须进行技术性修改时,要填写《数据库文件修改登记表》,写明修改前后的数据,并要有阅卷组负责人在内的两人以上同时在场。     (六)标准答案输入计算机须由两名专职人员负责,保证准确无误;标准答案在计算机中的贮存必须采取技术手段加密,防止人为改动。     (七)阅卷过程中,应有专职技术人员负责维护计算机、光电阅读器等技术设备,防止人为或计算机病毒的破坏。     (八)选择题评卷结束后,应将考生成绩按要求存入磁盘,制作备份盘,保存好数据。     第三十四条  登分、核分须遵守以下工作程序:     (一)各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负责考生成绩的登记、审核工作。     (二)非选择题登分,登分人员须在登分前认真检查密封线、密封签是否完好,卷面分数是否准确,有无错评、漏评,如发现问题要通过原评卷组纠正。     (三)登分时,须有两人同时在场,按照考场座号顺序,认真填写《考试登分表》。一个考场登分结束后,要进行复核,如有差错需经主管人员审核批准后修改,并在修改处签名。登分结束后,要组织人员进行复核,如发现有改动但无签名的《考试登分表》,必须重新登录。     (四)非选择题成绩一律采用读卡录入。各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要组织人力,依据《考试登分表》,填涂《学业水平考试登分卡》。每张卡填涂结束,必须进行复核,无误后,集中进行录入。涂卡、录入时必须两人以上同时在场。     (五)选择题、非选择题阅卷、登分结束后,要进行成绩合成。合成过程中要进行查零(即选择题、非选择题一方为零、另一方有成绩)、查漏(即与编排考场数量不一致)复核。如有差错,经主管人员审核批准后,予以更正,填写《查零、查漏勘误登记表》。 (六)各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要成立作弊处理组,按规定对作弊卷进行处理。处理意见填在《山东省学业水平考试考场记录单》上。     第三十五条  评卷结束,各市要将考生答卷、答题卡按国家秘密级材料管理,保存期为当次考试结束后半年。考生成绩在通知考生本人之前,按国家秘密级材料管理,任何人不得泄露。   第四章  考籍管理     第三十六条  我省实行考籍、学籍一体化管理,学生在注册学籍的同时即取得考籍,然后取得学业水平考试准考证。准考证是考生参加学业水平考试的凭证,如有遗失,须由考生本人写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由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审查补发。     第三十七条  凡符合学籍管理条例关于转学、休学、复学、借读、退学等有关规定的学生,可以按规定进行相应的考籍变更。     第三十八条  借读学生原则上在原注册学校参加学业水平考试。回原注册学校参加学业水平考试确有困难的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注册学校、借读学校、注册学校所在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借读学校所在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同意并报省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批准备案后,可在借读地参加学业水平考试。     学生借读须填写《借读学生异地考试申请表》,同时,由借读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填写《考籍变更情况统计表》报省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备案,借读学生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通知到借读学校,合格证发放到原注册学校。外省借读学生由省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出具成绩证明。     第三十九条  因考试作弊、违纪情节严重被取消考籍的学生不得重新注册或异地注册。     第四十条  考籍变更的基础工作由学校负责。高中一、二年级须在每年5月20日前,高中三年级在每年11月20日前,由学校填写《考籍变更情况统计表》,上报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于每年5月31日前,11月底前汇总并完成变更。     第四十一条  考籍管理工作做到书面材料与微机管理同时进行。考籍变更须运行《山东省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管理系统》中的考籍变更模块。每年上报成绩磁盘的同时上报考籍变更磁盘。     第四十二条  各地运行《山东省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管理系统》进行变更录入时,必须认真查验校对。到省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报送磁盘时,必须填写《成绩、考籍变更磁盘移交清单》。   第五章  成绩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在公布之前属国家机密,由省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统一管理,负责向社会公布,为学生出具成绩证明,向有关单位提供信息资料。 第四十四条  每次学业水平考试阅卷结束,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应将成绩库和卷面库报省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由省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组织审定,统一打印《考生成绩一览表》,公布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只通知等级,不通知原始分数。在省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公布成绩以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向社会或个人通报。各地报送语文、数学、外语三科考试成绩的时间应不晚于每年二月底。 第四十五条  县(市、区)教育局、学校必须在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下发成绩后一周内通知到每个考生。考生可在接到通知后两周内对有疑问的科目成绩进行查询。 考生查询成绩,须经学校同意,以县(市、区)为单位集体到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办理。确有差错,由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填写《试卷查询记录表》并提供试卷,报经省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确认后予以更正。 第四十六条  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转移与确认须履行下列手续:     (一)学生本市内的转学、休(复)学,其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由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负责转移,并报省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备案。     (二)学生省内转学者,其考试成绩由接收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负责集中到省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办理转移、确认手续。     (三)学生由外省转入,由接收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持学生原所在地省级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出具的成绩证明,到省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办理成绩确认手续。转入成绩一经确认,由省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发给《外省转入成绩确认通知单》,交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备案。     (四)学生转往外省,原则上由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负责到省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特殊情况下,允许个人持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转学证明到省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开具学业成绩证明。     第四十七条  省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对市上报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要逐一核查,如有疑问,可责成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管理人员作出解释,并记录在案;如问题重大,可暂缓其成绩确认,同时上报主管领导。     第四十八条  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确认后,须严格办理移交手续,然后方可允许该成绩进入管理系统运行。     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移交进入管理系统后,须即刻备份两份,一份交市,一份交省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主管人员存档,成绩入库及备份时,须两人以上在场。     第四十九条  每次考籍变更及核发学业成绩合格证时,必须对管理系统的成绩库和备份存档的原始成绩库进行对比查验,无误后方可进行。违背上述工作程序和纪律、造成工作失误者,视其情节给以相应的纪律处分;触犯刑律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证书管理     第五十条  学生学分修习成绩合格、全部学业水平考试科目成绩达到规定要求(C级及以上),发给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成绩合格证(以下简称“学业成绩合格证”)。     学业成绩合格证由省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审核、打印,加盖管理机构印章后有效。     第五十一条  因有不合格科目而未能获得学业成绩合格证的学生,离校后允许参加2次考试(2年内),成绩合格发给学业成绩合格证;学校可核发其毕业证书,毕业证书的签发时间应为全部科目最后合格年度。     第五十二条  学业成绩合格证遗失原则上不再补发。情况特殊确需补发的,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学业成绩合格证补发申请表》,经学校、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同意后,由省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审批、补发。     第五十三条  学业成绩合格证发放后,考生更名原则上不再进行。如情况特殊,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学业成绩合格证更换申请表》,经学校、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同意后,由省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审批、更换,同时学生必须上交原合格证。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发给学业成绩合格证:     (一)学分修习成绩达不到规定要求者;     (二)学业水平考试有不及格科目者;     (三)外省在我省借读者;     (四)学业水平考试期间取消考籍者;     (五)学业水平合格证发证前转往外省者。   第七章  命题管理     第五十五条  学业水平考试命题工作由省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和省教学研究室共同负责。考试标准和考试纲要,由省教学研究室根据《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和语文等十五个学科课程标准(实验),结合我省教学实际制定,并在教育厅网站发布。     第五十六条  命题的基本原则是,以普通高中课程改革方案和课程标准的基本要求为依据,适应模块教学特点,难易适度,从促进学生全面、主动、健康发展的目标出发,强调对学生所学知识的考查和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考查。建立并逐步完善学生学业水平考试题库和学业水平考试试题审评制度,逐步实现学业水平考试的标准化。学业水平考试试题质量审评由考试管理机构负责组织。     第五十七条  学业水平考试命题人员必须思想作风正派,组织纪律性强,身体健康,精通业务,具有中学高级及以上专业职称,熟悉教学实际,当年无子女、亲属参加高中学业水平考试。     第五十八条  命题前,由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省教学研究室负责选调命题人员,并向入选人员颁发聘任证书。同时,要与命题人员共同签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命题保密责任书》。     第五十九条  命题期间要采取必要措施,加强保密。命题场所要安静,安全,有利于隔离保密。命题人员不得会客,不准打电话,不得在非命题场所谈论试题内容,更不准以任何方式透露试题内容。     第六十条  命题结束后,试题经审查无误,由省教学研究室密封保存。考试前试题内容如需调整,须由省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省教学研究室共同启封,交原命题组调整。调整后密封,按规定时间,由两人以上送指定印刷地点。     第六十一条  命题人员完成命题后,在试题解密前,不得从事本学科的教学、辅导,不得发表与试题内容有关的论文、文章,更不准以任何方式泄露试题内容。     第六十二条  学业水平考试试题如发生泄露事件,须启用副题。副题的启用需经省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和省教学研究室同意并报省教育厅分管领导批准。     第六十三条  凡泄露学业水平考试试题者,追究其行政责任,触犯刑律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件2 学业水平考试试题印刷、保管工作守则       一、参加考试试题印刷、包装、保管的工作人员,必须思想作风正派,有高度的责任心,遵守纪律,原则性强,听从指挥。     二、要坚持“严守机密、慎之又慎”的原则,从接触试卷纸型或试卷之日起,直到考试结束,做到:不回家、不外出、不会客、不写信、不打电话、不单独行动、不谈论试题内容。     三、遵守安全保卫工作的有关规定,工作地点和住所,都应按照门卫的规章制度,登记自己的进出时间、原因和同行人。非工作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印刷车间和试卷保管室。     四、试题印刷过程中的废纸、废卷要集中收缴,专人保管,不得失散片纸只字。每班的所有密纸、废卷都要统一交付试卷保管室清点。包装过程中废纸每天销毁一次,销毁时必须两人以上在场,待纸燃尽,将纸灰捣碎后再离开。     五、印刷试题应实行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工作要认真负责,一丝不苟,避免差错和事故。有关人员在完成自己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之后,必须签字以示负责。     六、试题纸型和清样必须有专人负责收藏和保管。印刷试题的铅版、胶片、锌皮等亦要专人负责妥善处理或销毁。     七、试题包装实行单科包装,严防混淆科目。试题装袋前,首先检查试题袋封面科目,是否双舌,袋内是否装有试题封面、试卷封条、试题袋封条、考场记录单。检查无误后,按每袋30份试题装袋,包装完毕后,均应清点核对数目,完善交付手续,发现差错或疑问要及时报告和纠正。     八、试卷保管工作人员要奉公职守,日夜值班,做到人不离试卷。     九、防火、防盗、防事故,克服麻痹思想,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请示汇报。     十、要互相监督,对违犯纪律者,视情节轻重,按党纪国法严肃处理。  附件3 学业水平考试违纪作弊考生及工作人员处理办法    第一章  考生违纪作弊情节及处理办法   第一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考试违纪,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经批准在规定的座位以外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二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考试作弊,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三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四条 考生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五条 考生有第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学业水平考试,由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取消其考籍。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考试管理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考试管理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第二章 考试工作人员违纪作弊情节及处理办法     第七条 学业水平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本次、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学业水平考试工作,并由考试管理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暗示或协助考生答题的;   (四)在监场过程中有擅离职守、为考生通风报信、睡觉、看书、与其他监考人员谈话等行为之一的;     (五)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六)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误差的;   (七)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八)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九)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十)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由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具备参加学业水平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九条 因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五分之一(含五分之一)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学业水平考试的资格。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学业水平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学业水平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在职人员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二)代替他人参加学业水平考试的;   (三)参与或者组织他人进行考试作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一条、第二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检查员签字确认。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十三条 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发现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十四条 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录,汇总情况经考点主考签字认定后,报送市级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由市级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考点、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情况或者需要对教育考试机构实施监督的情况下,应当直接介入调查和处理。   第十六条 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被处理人受到停考、取消考籍处理的,可以要求举行听证。   第十七条 被处理人因受到停考、取消考籍处理要求举行听证的,参照执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 附件4 学业水平考试主考职责           学业水平考试主考应主持并全面负责本考点考务工作。     一、选聘、培训监考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     二、组织布置考试及考点各项设施,做好考前准备工作。     三、组织并监督完成各考试环节工作。包括安全保卫、后勤保障、考场检查巡视、答卷装订密封及移交等。     四、处理考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一)如因试题不完整、字迹模糊、错装等原因造成考试无法正常进行,须报告考区主任批准后启封备用试题,主考、副主考二人在备用试题启用记录表上签名负责。     (二)及时组织做好处理考试过程中违纪作弊现象和人员的相关工作。     (三)考点发生重大问题无法处理时,要及时报告本考区主任或上级考试管理机构。  附件5 学业水平考试实施程序及监考人员守则       一、检查、清理考场并使达到规定要求。     二、考试前15分钟(第一科前25分钟)打预备铃,有一名监考人员组织考生持准考证、座号通知单和身份证按顺序入场。监考人员应注意检查各类禁带物品。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座号通知单和身份证放在桌子左上角。监考人员宣读《学业水平考试考生守则》和《学业水平考试违纪作弊考生及工作人员处理办法》以及其它注意事项,并逐个检查准考证、座号通知单和身份证,照片是否与考生本人相符。发放草稿纸。     三、每科考试前20分钟(第一科前30分钟),由一名监考人员到考点保密室领取该科试题、答题卡、草稿纸等,考前十分钟当众拆封。拆封后,首先检查是否是本场考试试题,有无错装和错袋等问题。如发现差错,立即把未考的试题密封好,交回保密室,接触试题的人员应立即隔离,以防扩大泄密范围。其次清点份数,如发现试题数量不足或重印、漏印、空白和模糊不清等问题,由考点备用试题补替。启用备用试题,须经考区主任批准,由主考、副主考二人在备用试题启用记录表上签字。查对无误后,于考前五分钟将试题一次发给考生,并向考生宣布该科试题共几页,有无空白页,试题折叠的办法和标准化考试正确的涂抹方法。要求考生先用蓝、黑色墨水(油墨)钢笔或圆珠笔将自己的姓名、考号、座号,准确填写在试卷规定位置,不得涂改。     四、考试铃响后,考生方可开始答卷。答案写在其他纸上的,一律无效。答卷只准用蓝、黑色墨水(油墨)钢笔或圆珠笔,字迹要清楚,不涂改,不乱写标记和代号,违者按违纪处理。     五、开考后,一名监考人员观察全场;另一名监考人员检查考生是否按要求填涂考生姓名、座号、考试号和科目代号。开考三十分钟后,缺考者由监考人员在“缺考”和“空考”卷二的“考号”栏内写上相应的考号,并在指定的位置填写考生座号,在卷首“总分”栏右面分别写上“缺考”或“空考”二字。标准化考试缺考的考生,由监考人员在卷一答题卡上用2B铅笔代涂考生号码、科目代号,在姓名栏内填写“缺考”、“空考”字样。     六、考生迟到30分钟(信息技术考试为5分钟),不准入场;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方可离开考场。考生出场时,监考人员应当面检查其试卷、草稿纸是否齐全,防止考生有意或无意带走。如发现考生带走试卷时,要立即追回。     七、考生未交卷前,不准出场,如遇特殊情况(考生生病等)应立即报告考点负责人处理。     八、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不得作任何解释,但对于试卷印刷文字不清之处所提出的询问,应予当众答复。     九、监考员应监视考生应试,制止考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并将违纪考生如实填入考场记录单。对违纪作弊考生要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及时上报处理。     十、监考员在考场内不吸烟,不睡觉,不阅读书报,不谈笑,不抄题、作题、念题,不检查考生答题情况,不得提前和拖延考试时间,不得以任何理由把试卷带出或传出考场。     十一、考试终了前15分钟,由监考人员提醒考生注意掌握时间。考试结束时间到,监考人员立即终止考生答卷,并将试卷折叠好,监考人员按顺序逐个当面清点试卷页数(包括空白卷和草稿纸)并收卷。试卷当面清点无误后,考生方能出场。“缺考”和“空考”的试卷不许抽走。     十二、收齐试卷后,监考人员按照考生试卷号码(包括“缺考”和“空考”试卷)由小号到大号,按照小号在上,大号在下的顺序排好,使每页试卷密封线对齐,将试卷封面线和试卷密封线对齐,并填好试卷封面和考场记录单,送考点办公室检查。主考、副主考要逐袋逐份检查,确认无露名、露号、乱号、倒装或订住答卷内容等情况,考场记录单、试卷封面填写清楚无误后准许装订。装订好的试卷、考场记录经主考检查批准后,方可装袋密封。密封时,不要在试卷袋上加盖公章或做标记,注意不要将试卷粘住。考场记录单必须装入试题袋,考场记录中“作弊情况栏”,没有作弊情况的填“无”;如有考生作弊,则应将其注册学号、考号、姓名、座号、作弊情况如实详细填写清楚,并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建议。如暂扣考生作弊工具,应让考生在“作弊情况栏”签字。监考人员填写考生“作弊情况栏”内容其他人不得干预和涂改。     选择题的答卷按考试号的顺序,从上到下,由小号到大号排列整齐,装入“山东省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答题卡袋”内,有关项目要逐条填写。     十三、每一学科考试完毕,由监考人员将装订好的试卷、草稿纸及选择题的试题封存在县、区保密室内。 十四、各科试题,考试时不准传出考场;备用题不需要时不得拆封。备用题由各县、区保密室保管,考试结束后,如数交回市地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 十五、每科考试结束后,监考员应清理考场。 附件6 学业水平考试考生守则           一、考生凭准考证、座号通知单和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到指定考场参加考试。     二、每科开考30分钟(信息技术科开考5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方可离开考场。考试期间因病或上厕所需暂离考场的,应先举手请示,经主监批准后,由后备监考人员陪同前往。卷一要求用2B铅笔答卷;卷二要求用蓝、黑色墨水(油墨)钢笔或圆珠笔答卷;此外,除有关科目必备的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     三、考生要对号入座,将自己的准考证、座号通知单和身份证放在考桌左上角。只能在答卷纸、答题卡规定的地方填写或涂黑自己的姓名、考试号、座位序号、考试科目、卷型等,不得在答卷、答题卡其他地方做任何标记。     四、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     五、在答卷纸的密封线外或答题卡规定的地方答题。     六、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得吸烟,不准喧哗。     七、考试中,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式、做暗号,不准夹带、偷看、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     八、考生提问,先举手,得到允许后,可提问有关试卷字迹不清、卷面缺损、污染等问题。     九、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考生须立即停止答卷,将答卷反扣考桌上,待监考人员将答卷、答题卡等收齐后,起立、依次退出考场,不准在考场、考区逗留、喧哗。 附件7  学业水平考试学科评卷小组组长职责           一、领导和组织本学科的评卷工作,按时完成任务。     二、学习、掌握省教学研究室制定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组织人员制定评分细则。     三、培训评卷教师。在正式评卷前,要组织评卷人员学习、掌握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指导试评,使每个评卷人员正确、熟练地掌握评分标准。     四、负责本学科评卷的质量,接受质量检查组的监督检查。裁决评卷过程中有关执行评分标准的分歧意见。对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评卷人员,有权辞退。     五、评卷结束后,做出试题、试卷的定性分析报告,并对试题、评分标准提出意见,经市教学研究室送省教学研究室。 附件8  学业水平考试评卷工作人员守则           一、服从领导,遵守“严格、公正、准确”的原则,熟练掌握评分标准,按时完成任务。     二、评卷一律使用红墨水(油墨)钢笔或圆珠笔,记分要清楚,如有更改,必须由组长和复核人员签字或盖章。     三、严守纪律,保守秘密。评卷人员不得私自拆密封答卷册,不得撬看密封线内的考生姓名、考号等,不得涂改考生答案及成绩;在规定的地点评卷,答卷不准带出阅卷室,评卷情况不准外传;工作时间不会客,不打电话,不得进入试卷保管室和登分处,不准查询考生分数;不准将有关评分的文件、资料带出工作场所;保证评卷场所安全、安静。     四、爱护答卷与各种资料,不得损污答卷。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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