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水污染的治理
(一)以结构减排为重点,从源头削减污染排放总量。
1、严格环境准入。切实加强规划、区域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和区域流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在报批时须同时提交有关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引导冶金、化工等污染严重的企业向专业园区集中。大力推进招商引资向招商选资转变,对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的项目,对选址、布局不合理的项目,对饮用水源等环境敏感地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群众反映强烈的项目,对排污总量已超过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的新增污染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在湘江干流株洲朱亭镇至长沙月亮岛江段两岸各20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建外排水污染物涉及重金属以及有色、化工制浆造纸等废水排放量大的企业。对产业限制类项目,现有生产能力确需改造升级的,其新增污染排放量必须实现 “增产减污”。对于产业政策鼓励类项目,新增污染物排放量必须通过企业、区域等量削减予以平衡。
全面执行 “三同时”保证金制度,建设项目按照 “三同时”要求完成建设并投入正常运行,经验收合格的,及时将保证金返回建设单位。未按 “三同时”要求建设的, “三同时”保证金充作环保治理专项资金,环保部门不予项目竣工验收,有关部门不得发放准予生产的相关证照。
2、取缔关停污染严重企业。对未经环保部门审批且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企业一律取缔。对已经环保部门审批,但污染防治设施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超标排污的企业实施停产治理。对治理无望或实施停产治理后仍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实施关闭。停产治理的企业完成治理任务后,需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3、淘汰落后产能。对已列入国家和省淘汰退出的工艺、设备、产品和企业名录的企业,必须在期限内淘汰退出。
被取缔关停和淘汰退出的企业,有条件的也可退二进三,也可转产等。转产的企业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产业布局,经有审批权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以工程减排为重点,加速重点污染源治理步伐。
1、限期治理重点工业污染源。对生产规模较大,部分污染因子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或达标排放后排放总量仍然较大,因环境容量限制需要进一步削减污染总量的企业,依法实施限期治理。列入限期治理的企业,要把治理内容项目化、工程化,限期完成治理任务,在限期内没有完成治理任务的,实施停产治理。开展污染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全面提高工业企业清洁生产水平,扶持建设一批污染物 “零排放”示范企业。
2、加快推进污染集中治理。省级各类工业开发园区都要配套建设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等环保基础设施,对工业 “三废”实行集中处理处置。引导各类排污企业向园区集中,加强统一监管,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3、加大重点污染源监管力度。对重点排污企业排污口安装自动监控装置,与各地污染源监控中心联网,实行实时监控、动态管理。健全完善企业排污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做到持证排放、按量排污,把各项减排措施落实到每一个工业点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