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元前21世纪夏王朝的建立为起点,中国法制历史传承四千余年,其总体的发展脉络、相互间渊源继承关系是异常清晰的。不过从宏观上观察,各个时期法制的内容、特色也各有不同。我们决定通过中国法律的发展,来观察社会的进步。
一、中国早期法制
中国早期法制,一般是指夏、商、西周及春秋时期的法制。中国早期法制的突出特点,是以习惯法为基本形态,法律是不公开的。
在中国早期法制中,夏、商是奠基时期。在此期间,中国早期的刑罚制度、监狱制度都有了一定的发展。在西周时期所形成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法制指导思想、老幼犯罪减免刑罚、区分故意和过失等法律原则,以及“刑罚世轻世重”的刑事政策,都是具有当时世界最高水平的法律制度,对中国后世的法制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20世纪初出土的甲骨文资料证明,商代的刑法及诉讼制度已经比较完备。
二、战国以后的古代法制
战国以后的古代法制,一般是指战国以后至鸦片战争以前中国各主要封建王朝的法律制度。自春秋以后,中国开始有了向全社会公布的成文法,从此,中国的法律开始由原来的不公开的状态,过渡到以成文法为主体的状态。
战国时期是由早期习惯法向成文法转变的重要阶段。战国初年魏国李悝制定的《法经》,就是战国时期法制变革运动的代表性成果。秦汉时期。这是中国古代成文法法律体系全面确立时期。在中国历史上,战国时代和秦代是法家学派最活跃的时期,而法家理论得到完整的实践,也是在秦代。自云梦睡虎地秦墓竹简出土许多秦代法律得以重现于世。从这些珍贵文物资料中可以看出,秦代的法治观念极深,法律制度也很严密。汉代以后的中国古代法律,都是沿着汉代儒家化的方向逐步发展的。所以,汉代法制在中国法制史上也具有重要地位。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国传统法制迅速发展的阶段。这一时期法制的发展与进步,为隋唐之际中国古代法制走向成熟奠定了重要基础。隋唐时期是中国传统法制的成熟、定型阶段。以《唐律疏议》的制定完成为标志,中国古代道德与法律的融合过程基本完成。同时,中国古代的司法体制、诉讼制度也在此时达到了很高的水平。应该特别提出的是,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唐代法制,达到了中国古代法制的最高水平。《唐律疏议》也就成为中国古代法制、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在中国法制史和世界法制史上都具有重要地位。
元明清时期。这是中国古代法制走向极端专制的时期。元代和清代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和适用于少数民族地区的法律,也是这一时期法律制度的一个特点。
三、近现代法制
中国法制史的第三大部分,是近现代法制。从法律上看,这种转变的突出特征是,存在了数千年的中国传统法律体制、法律观念开始瓦解,而近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开始在中国土地上艰难地生长。一般来说,中国近现代的法制变迁,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清末变法修律。在中国,习惯上把1840年鸦片战争至1911年清代灭亡这段时间称为“清末”。鸦片战争以后,中国沦为一个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西方列强在华领事裁判权的确立,就是中国社会半殖民地化的一个法律表现。同时,在1840年以后,清政府被迫进行了范围广泛的法律改革,大量引进了西方近代法律学说与法律制度,对清代原有法律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改造。从此,中国的法制踏上了近代化之路。清末法制变革是中国法制发展史上的一个重大的转折点,从这时开始,中国由古代法律体制向近代法律体制过渡。
2.南京临时政府时期。初步奠定了民国时期法制的基础。
3.北洋政府时期。为应付各种需要,北洋政府也曾进行了立法活动。这些立法,在客观上为以后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制建设提供了一定的有利条件。
4.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以后,曾进行了广泛的立法,颁布了大量的法律、法令以及判例、解释例,形成了“六法体系”
在通常的中国法制史体系中,1921年以后中国共产党在各个革命根据地所创建的法律制度,以及新中国成立以后的法制发展,也是重要的组成部分。
通过对中国法律发展史的探究,我们可以看出:中国的法律是经过了漫长的发展,才有了现在平等正义的形态。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法律也在不断完善。法律是社会和谐的保障。对于现在完善的法律,我们应该珍惜,更应该遵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