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招远一中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逐步健全并完善“学科课程、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地方与学校选修课程”三板块课程体系,要求学生在学好学科课程、地方与学校选修课程的基础上,积极参加各种各样、丰富多彩的活动,通过开设综合实践活动课程,来促进学生...
招远一中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逐步健全并完善“学科课程、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地方与学校选修课程”三板块课程体系,要求学生在学好学科课程、地方与学校选修课程的基础上,积极参加各种各样、丰富多彩的活动,通过开设综合实践活动课程,来促进学生既生动、活泼,又主动、愉快地学习,现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综合实践活动是国家规定的必修课。它指在学科课程、地方与学校选修课程以外,通过一定的活动项目、活动方式和综合运用学科知识,由学校有目的、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以学生活动为主体,具有实践性、开放性、自主性、多样性为主要特征的新型教学科目。它包括研究性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三部分内容,共计23学分。
第三条 开设综合实践活动课程旨在让学生联系社会实际,通过亲身体验进行学习,积累和丰富直接经验,培养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终身学习的能力。它要求学校从实际出发,具体安排、确定综合实践活动各部分内容和组织形式,而我校还将班团活动和课外体育活动列为综合实践活动内容,并将综合实践活动内容贯穿于高中三年的学习始终。
第四条 教务处负责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行政管理,教科室负责综合实践活动课程中的研究性学习活动的组织、培训与指导,政教处、团委负责综合实践活动课程中的社区服务、社会实践、班团活动及体卫活动的安排与部署。
第二章 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设置
第五条 高一年级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安排为,研究性学习每周3课时,学生一学年参加1周的社会实践活动,每周参加1次班团活动和2次课外体育活动;高二年级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安排为,研究性学习每周3课时,学生一学年参加1周的社会实践活动,每周参加1次班团活动和2次课外体育活动;高三年级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安排为,研究性学习每周3课时,学生一学年参加1周的社会实践活动,每周参加1次班团活动和2次课外体育活动。三年中学生必须参加不少于10个工作日的社区服务。
第六条 研究性学习由教科室统一安排,精心组织,严格考核,规范管理;社区服务、社会实践、班团活动、课外体卫活动由政教处统一部署,严格考核,规范管理。其中,社区服务、社会实践、班团活动均由班主任或班长组织,课外体卫活动由体育教师或体育委员负责管理与指导。
第三章 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基本特征
第七条 实践性.表现为学生的实际动手操作和亲身实践体验,并在实践活动中获取知识和技能,掌握方法和技巧,发展智力和能力。
第八条 开放性。表现为学生可以广泛地选择活动内容,灵活地选择活动形式,充分满足个性健康发展的需要,充分吸收最新的发展成果,一般不受内容的限制。
第九条 自主性。表现为学生可以根据个人爱好、特长,自主选择活动课程,教师也可以发挥个人爱好、专长,自主地确定所开设的活动课程。
第十条 多样性。表现为活动课程内容的广泛性,它可划分为研究性学习、社区服务、社会实践、班团活动和课外体卫活动等。
第四章 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内容
第十一条 研究性学习。它以学生的自主学习、探究学习、合作学习为基础,从学生学习生活和社会生活中选择和确定研究专题,主要以个人或小组合作的方式进行。通过亲身实践获取直接经验,养成科学精神和科学态度,掌握基本的科学方法,提高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在研究性学习中,教师是组织者、参与者和指导者,教师必须想方设法将探究式学习方式引进课堂,从而达到改变学生传统学习方式的目的。
第十二条 社区服务。它主要通过学生在本社区以集体公益劳动,进行社会责任意识、助人为乐精神的教育,为当地社区的建设和发展服务。
第十三条 社会实践。它主要通过军训和工农业生产劳动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生产劳动教育,培养组织纪律性、集体观念和吃苦耐劳精神。学校将结合参观访问、社会调查、安排劳动或科学调查的远足等社会实践活动,培养学生热爱劳动人民,热爱社会主义的情感,增强社会责任感,做到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生活、学会劳动、学会共处。
第十四条 班团活动。根据《中学德育教学大纲》、《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和班级学生的思想实际,围绕学校德育规划中的各个层次的教育主题,着重开展传统教育活动,升国旗仪式活动,影视书评活动,讲演比赛,科技活动,文艺活动等,培养学生爱国主义情感、科学精神和素养,培养学生的应用能力、科技意识和发明创造精神,培养学生具有一定的审美意识和鉴赏能力。
第十五条 课外体卫活动。通过课外群体活动、竞技体育训练、卫生大扫除、卫生保健知识教育等活动,使学生掌握简单的技能技巧和卫生保健知识,增强学生的体质,逐步养成团结协作、坚韧不拔的意志品质以及劳动、卫生和自觉锻炼身体的良好习惯。
第五章 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管理
第十六条 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爱好、特长自主选择活动课程内容,并向教科室、政教处、团委报名。研究性学习由教科室负责管理,社区服务、社会实践、班团活动、课外体卫活动由政教处、团委负责管理。
第十七条 对于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管理应纳入学校的整体管理体系之中,建立由上至下的三级管理机构:由分管校长全面负责,教务处、政教处、教科室和团委分别组织实施,年级组长、班主任和指导师具体负责。各处室、年级组、班级要根据本规定制定出具体可行的活动计划,报请校长室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 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考核实行学分制:(1)研究性学习活动是每个学生的必修课程,三年共计15学分。每学年5学分,根据研究性学习活动的开展情况和成果的优劣划分五个等第给分;(2)三年中学生必须参加不少于10个工作日的社区服务,计2学分。根据三年中学生参加社区服务的时间划分四个等第给分;(3)学生每学年必须参加1周的社会实践,三年共计6学分。根据学生在三年中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时间划分四个等第给分;(4)学生每学年必须参加不少于3次的班团活动,三年共计6学分。根据学生在三年中参加班团活动的次数划分三个等第给分;(5)学生每学年必须参加不少于30次的课外体卫活动,三年共计6学分。根据学生参加课外体卫活动的次数划分三个等第给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校长办公室。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2004年8月开始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