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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处理规定(试行)

时间:2010/10/4 7:20:00 点击:

  核心提示:qzx烟台市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处理规定(试行)烟教[2000]60号第一条 为了禁止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加强教师的职业道德建设,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建立“尊重、关爱、民主”的师生关系,保障学生...
发表于:2007-4-2 13:56:27 作者:qzx
烟台市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处理规定(试行)
烟教[2000]60号
第一条  为了禁止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加强教师的职业道德建设,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建立“尊重、关爱、民主”的师生关系,保障学生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属及以下的大中专院校、普通中学、职业中学(中专)、小学、幼儿园及特殊教育学校。
第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四条  学校应当加强教师的政治思想工作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依法治教意识,充分调动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
第五条  教师应当遵纪守法,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
第六条  对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教师、学生及学生家长等知情人可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举报。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认真调查,及时处理。
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的体罚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殴打学生或对学生罚站、罚跪等侵害学生身体健康的处罚行为。
本规定所称变相体罚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讽刺挖苦、谩骂学生,侮辱学生人格,以及采用罚作业、罚劳动、罚款等处罚行为。
第八条  体罚或变相体罚的情节分为较轻、较重、严重、特别严重四个等次。
情节较轻是指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情节较重是指变相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或体罚学生造成一定后果或影响的。
情节严重是指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或者对学生造成伤害,后果严重的。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体罚学生直接导致学生残疾或死亡的。
第九条  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按下列规定处理:
情节较轻的,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口头或书面通报批评;
情节较重的,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并通报批评;当年不能评先树优,不能晋升教师职务任职资格;
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予以降聘或解聘,报人事部门备案,并通报批评;两年内不能评先树优,不能晋升教师职务任职资格;
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报人事部门批准,予以开除。
第十条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所在学校校长应负领导责任,并视情况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干部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受到处理者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教育行政部门或人民政府申诉。
第十三条  受到开除以外处理的,分别在半年至两年内由原处理机关解除处理决定,但是解除降聘、解聘、降级、撤职处理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第十四条  受到处理者在受处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处理。
第十五条  解除处理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再受原处理的影响。
第十六条  处理决定和解除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十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力量所办学校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烟台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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